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指引

作者: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3-10-15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现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较原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何改进?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一方面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减轻了纳税人捐赠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方便了纳税人的计算和申报。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例:位于福田区在2005年注册成立的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市慈善会向灾区捐赠3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163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3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30-19.56=10.44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63+10.44=173.44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73.44×18%=31.2192万元     18%08年深圳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

 

  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深圳市纳税人向深圳市慈善会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深圳市慈善会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